官方微信
官方QQ

分享到:
所在位置:首页 > 在职考研 > 论文赏析欢迎光临在职教育网!
试述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
来源:在职教育网 作者:在职教育网; 时间:2018-10-23 16:13:35 ; 浏览次数:

 试述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

 政府权力运行方式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家形势和任务变化而变化,随着科技进步而进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进行相应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权力运行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过程。
 从政府权力运行实际过程来看,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主要由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机制、整合机制、协调机制、激励机制、控制机制、适应机制六个方面构成,这些机制相互联结,在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价值机制是政府权力运行的导向,贯穿于整个政府权力运行全过程,对其他机制起着规范和引导作用。在它的引导下,政府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实现其自身的制度化、自主化与合法化,对社会、经济、政治各要素以及自身进行整合,从而将不同的发展趋势和力量联结起来,使之形成一种积极向上合力,朝着共同方向发展。整合机制是政府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为克服其结构状况不合理、功能关系紊乱、政策运行失误和权威合法性降低等不利因素而努力确立的一种新机制,目的是使自身制度化、自主化、合法化,对社会、政治、经济各要素以及对自身进行整合的关系作用和运行过程。整合机制是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表现形态,直接表现在政府权力的强制作用和影响力对社会分散因子的聚合和整治方面。现代政府权力组织基础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科学化组织制度,其运行也要依赖制度化机制。以往的政府权力再分配过程中没有涉及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但是只有制度作用才是长期性的,“制度影响人类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的”。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权力运行必须具有制度化的机制,即做到行政工作法制化、行政行为程序化与行政程序规范化。而这种制度化机制必须通过政府权力运行的整合机制来实现,使自身在制度化、自主化、合法化方面都能满足社会环境和市场经济要求。
 政府是由承担不同职能的部门组成,在政府体制运行过程中大量公务往往是由各部门共同完成,各部门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政府体制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互相掣肘,扯皮推诿必然导致政府工作效率的低下。协调是对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自我调节和处置的组织活动过程,主要涉及政府权力合理配置,运行程序合理设计,从决策到执行各个环节的相互支持,行政系统中人、财、物合理分配以及行政系统与外界环境适应程度等,以保证政府权力和谐、高效和低成本地运转,理想地实现政府权力宗旨和行政系统所追求的目标。政府权力运行协调机制既可以保持机制本身对外部环境有一定的适应性,而且还有助于政府系统的有效协作与高效运转。激励机制是在政府组织系统中,政府权力主体系统地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规律的有机总和。主要涉及对执掌和行使政府权力的行政人员和政府部门合理利益需求满足,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更好地完成任务。激励机制是使政府权力运行主体需要与政府权力运行目的趋于一致,并产生“共振”增益效果的方法和机制。
 控制机制主要涉及来自政府内外各种硬性和软性的监督、制约与控制,以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并对己经出现的违法、违纪及失当等权力滥用情形进行责任追究与惩罚。控制机制由政府权力运作标准、状态和运作方向控制构成。适应机制是为适应影响政府权力运行的各种因素变化,在政府权力运行主体、政府权力职责、政府权力运作程序、政府权力运行方式以及政府权力运作轨迹,政府权力运作时限等方面所做相应调整,以保证政府权力运行顺利进行的机制。是否具有完善的政府权力适应机制是衡量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整体上是否成熟和健全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权力运行适应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保障,首先要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其次要有弹性的职责规定;再次需有专门机制对政府组织及其权力关系、职能、机构和编制在动态上进行管理;最后还要预先制定适应措施。
 为了从不同层面对权力的合理运行进行有效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现象发生,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首先,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运行必然走向腐败。政府权力作为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来源于民理当为民服务并受人民监督,但政府权力行使中有可能偏离为民服务目标,被有权者所利用,甚至成为个人谋取私利工具。对此,列宁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阿克顿警告“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建立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就是为了对其行使加以有效的监督制约。其次,权力分工制衡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公共管理学分工制衡原理认为,对于政府权力行使尤其是对于敏感性重要权力行使,应当进行适当分权或分工。要从权力、责任和程序等方面构建一种分工制衡关系,使各种权力之间保持一种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状态,这是保证权力运行不被滥用的前提和根本途径。第三,合理配置权责、科学设定权力运行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的组织基础。地方政府权力作为处理地方政务的一种手段,责任是其完成工作的要求。政务活动需要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必须加以合理科学界定,同时还应课以相应责任。有权无责,则权力必被滥用;有责无权,责任则必将落空。最后,权力运行应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工作必须制度化和法制化。邓小平对此有过精辟论述:“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强调,要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这就为把政府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政府权力运行法制化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设定、行使方式和基本程序都要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其行使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要严格依法行政,不能越权,不可失职,更不可滥用权力。
 因此,建立一个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功能齐全和运行协调的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应该主要包括设置政府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目标体系和操作体系。目标体系是衡量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科学与否的依据,包括政府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的合理化、制约程序的法制化和制约标准的统一化。制约结构合理化即政府权力的委托、限定、调控及收回在时间上连续,环节上紧扣,使其运行在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上进行。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权力委托给自己公仆,国家通过立法对权力的界限和时限进行限定,通过系统监督对权力运行方式进行监控,再通过罢免将失控的权力再度收回。由此使政府权力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和各个环节上都得到制约和监督,从而保证政府权力运行的高效化。政府权力制约程序的法制化就是要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法可依,保证其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为掌权者行为制定统一可循原则。为此,立法机关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程序,使监督制约机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司法机关要依法纠正权力监督制约中的违法现象,实现监督制约机制的“硬约束”。政府权力监督制约标准的统一化要求监督制约机制必须有统一、完整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是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标准,即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有利于加速实现政府权力运行高效化为标准,是否有利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为标准。
 政府职能改革是一个全球化趋势,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快政府职能改革步伐,中国也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地方政府为适应这一要求加快地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也要不断地对政府职能进行调整,加快转变步伐,从而实现地方政府规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在2001年中国即将入世之际,深圳罗湖区政府率先开始了行政理念思路转变,积极进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他们接纳了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熙瑞教授建议,政府改革开始向“服务型政府”迈进,这是中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第一块试金石。从此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帷幕,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一次讲话中号召建设“服务型政府”,并在同年2月的人大会议上强调,“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2005年,把服务型政府建设写入向人大第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去,并获得了人大通过。从此,“服务型政府”上升为国家意志,被纳入到国家总方针、总目标轨道上来。随着服务型政府上升为国家意志,地方政府也加快了这一服务理念的转变。
 随着服务行政理念逐步深入,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双廉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等政府行政理念也在逐步走进人们生活。中国入世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入世,而WTO要求的是一个“亲市场”的政府、一个民主的政府、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和一个具有创新精神的政府。为适应这一要求,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向建设“双廉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目标迈进,以期实现更好地为民服务之目的。“双廉政府”即廉洁政府和廉价政府的简称,廉洁政府的实现有助于杜绝政府官员腐败,廉价政府是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具体到政府权力运行上就是要求其权.力运行体现经济节约,即以最少投入获取最大的收入。“双廉政府”是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制度发展的趋势,一个“双廉政府”必然是一个为民服务的政府、一个“高效政府”;“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是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于民程度,减少政府腐败机率,有利于政府权力规范化运行;“透明政府”是对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的形象化表达,其核心思想是政府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它意味着政府神秘感和政府暗想操作两种特权的消失,意味着政府机关的所有活动,从立法、执法、社会服务及政府掌握的个人信息等方面都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开放(当然,必须保密和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除外),是政府人员腐败的克星,是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一个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