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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事件谈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必要性
来源:在职教育网 作者:在职教育网; 时间:2018-07-13 09:41:21 ; 浏览次数:

 从群体性事件谈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必要性

中共平舆县委组织部  秦佳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入了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进入了一个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而社会矛盾凸显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从贵州瓮安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南京盛岛事件到震惊世界的新疆7.5事件都是各种矛盾在社会生活中激化到一定程度的具体表现。通过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到我国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和对自身权利的争取,也体现出目前我国公民参与中存在的某些体制性的制约因素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去正视、去研究分析这些问题,积极寻找克服和解决之道,从根本上有效的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缓解社会矛盾。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政治参与  缓解社会矛盾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群体性事件又叫群体性治安事件,有两个定义:1、从社会学上定义为指由社会原因引发的有众多人参与,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社会性事件。2、从法律上定义为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包围、冲击党和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1、宏观社会背景: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化社会转型,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等。2、直接原因:人民内部矛盾在现阶段的集中凸显。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收入悬殊的职业群体之间。人民内部的政治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体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与现行体制之间的矛盾。3、诱发催化剂:现阶段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群众对于干部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已达到难以容忍的程度。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4、常见具体原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民间纠纷、医患纠纷、自然资源争夺等。
(四)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群体性事件具有如下特征:参与人员具有同质性;聚集人群的结构具有多层次性;情绪上具有强烈偏激性;事态的发展和结果难以预料;事件的处置具有复杂性;
(五)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1、发生数量逐年增多;2、表现方式趋向激烈;3、选择时机日趋明显;4、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5、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6、形式的新变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和急剧发展。
二、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现状
(一)公民政治参与
 公民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它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物,实现政治权利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方式,并反映普通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政治发展和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参与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行为。
(二)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情况
 目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1、通过法律规定政治体制渠道参与。主要是指宪法上所指的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方式参与政治。2、通过各级信访机制渠道参与。主要是指群众通过各级信访部门表达自己的意愿争取自己权利的政治参与方式。3、通过非制度化渠道参与政治。主要是指一些公民以制度外的方式从事参与,具体表现就是通过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抗争、甚至一些暴力倾向的行为等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把这种矛盾激化就很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4、网络政治参与渠道的迅速发展。随着我国互联网建设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媒体参与政治的渠道也逐渐大幅度发展。如“躲猫猫”事件、“天价烟”事件以及各种各样的人肉搜索层出不穷,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道新的战线。
(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公民参与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程序保障。我国虽然已经有自己的一套政治参与制度,但是公民参与方面的制度建设滞后,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度低、配套性差,缺少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加之一些具体的参与实施制度和环节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没有形成健全的政治参与的成熟的民主运行机制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参与制度大多只是停留在空泛的原则上而难以具体实施。2、公民参与缺乏足够的知情权。保障公民知情权,是促进和保证公民有效参与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许多重要的公共信息不够透明和公开。这导致公民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了公民参与的信心,进而影响了公民参与能力的提高。3、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不够畅通。我国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相对狭窄,政治参与的方式单一。往局限于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政策规程,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较少不能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热情的要求。4、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法制不够完备。公民参与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充分的法制保障。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力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是法律所涉及公共决策范围有限,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
三、从群体性事件看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必要性
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都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寻求自己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或者表达诉求得不到解决之后发生的一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激进、粗暴的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一种,是公民无序参与政治的一种表现。因此,加强公民政治参与,是正确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缓解我国社会矛盾凸显现状的必要的、也是必然选择。
(一)群体性事件是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增强的集中表现
群体性事件是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为,是弱势公民实现自己民主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体现,是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的表现。但是,群体性事件也显示出公民在“政治活动过程中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民主渠道过于狭窄抑或缺失,不能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并表达自己的要求。当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后,共同的愿望和利益诉求使各个个体迅速聚集成一个群体,试图以群众的力量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有关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是公民政治参与行为得不到满足的集中渴求
群体性事件发生往往是公民在表达自己意愿或寻求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才会采取的比较激进的手段,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民众在权利意识的觉醒时却发现其参与决策的障碍重重,于是就不愿意再做“沉默的羔羊”,主体意识被唤起,就会采取一些直接的手段表达自己的建议和维护自身利益。
(三)群体性事件是加强公民政治参与机制建设的推进器
群体性事件虽然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也有有利的一面,必须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它是权力运行的“减压阀”、民生社情的“晴雨表”、制度建设的“推进器”,也是向我们处置社会矛盾工作发出的警告信号和一个很好的预警机制,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实是由于我们政府部门工作没有做好,没有做到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改善政府工作、加强公民政治参与机制建设,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如何通过加强政治参与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群体性事件
(一)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制度
任何政治参与都离不开一定的政治体制,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是同政治体制组织起来的。保障现代民主制国家的公民政治参与是通过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实现的。我国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根本保障,但在具体政治参与实施的制度和规定还相差甚远,这才导致公民参与的诸多非制度化形式如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民参与的具体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对话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舆论信访制度。其次还要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尤其是增设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失业工人、打工族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
 (二)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局限性是导致公民政治参与的诸多非制度化形式如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必须扩展公民政治参与的方法和渠道,有助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到政治中,以便党和政府集思广益,吸取公民的智慧,使决策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社会理解,从而形成能够保证决策得到准确、有力执行的社会机制,使决策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和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首先应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公民制度化参与渠道,落实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充分发挥其公民参与的作用,使其不流于形式。其次,健全听证制度、政府决策咨询制度、人大旁听制度等新的公民参与渠道和方式,并使这些新的参与渠道和方式制度化。再次,为充分发挥利益团体在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方面的功能,发挥各种利益团体的实际政策参与作用。
 (三)实现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法制化
公民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公民在政治参与活动中无法合法、有效、放心的去行使应有的权利和尽应有的义务。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使公民在政治参与时,既有法律依据,接受法律指导,又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要抓紧进行有关公民决策参与权利方面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决策参与范围的立法,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政务公开法、公民举报法、请愿法、申诉法等等。其次。还要加强程序法制建设,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序化。这样才能使公民成为政治参与活动中主体,切实实现由人治转为法治。
 总之,加强公民政治参与是有效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我国现阶段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武器和重要法宝,对我国实现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重要的意义,而做好公民政治参与这项工作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才能有所突破,为我国全面实现和谐社会贡献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