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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评估的效果
来源:在职教育网 作者:在职教育网; 时间:2018-05-21 17:21:53 ; 浏览次数:

一、试分析“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
 答:“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恒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一句出自《孟子·离娄下》。是孟子关于孔子及其所著《春秋》一书的评述。解释为:“它所叙述的都是齐桓公、晋文公等的春秋霸业、称伯的事,它里面的文章,本身即是历史。丘,孔丘。窃,个人,私下。孔子说,它所表述的意思则是孔丘我自己私下里获取的自己的见解。”
 《孟子、离娄章》:“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檮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的这段话,显示了孔子所作《春秋》在具体内容上的特点。“其事则齐桓晋文”,说明他写的主要内容是春秋时期以齐桓晋文为代表的争霸战争。孔子曾说过,“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这段话,反映了孔子对春秋二百四十年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孔子为什么要写“齐桓晋文之事”?这正是孔子对春秋时期的客观现实和历史规律准确把握的结果。齐桓晋文称霸,标志着“天下无道”的开始。而这个“无道”,不仅仅是指诸侯的僭越,还包括周天子的“无道”—周室东迁,就是他“无道”、失政的结果。什么是孔子的“道”?那就是《论语》中一再称说的治国以礼,“为政以德”,百姓足衣足食,“庶民不议”。孔子写“齐桓晋文之事”,也许正是为了“行道”,为了探索历史之道。“齐桓晋文之事”,是昏上乱下的春秋时期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故曰“其文则史”。至于对于他们的争霸,孔子并非如封建经学迂儒说的那样,一概地全盘否定。这从孔子盛推辅助齐桓争霸的管仲之功,就可以很清楚地得到证明:“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至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这段话深刻表明,孔子对争霸战争的历史意义,具有独具慧眼的理解和评价—它对于统一中原、维护华夏文明、推动历史的进步,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这是后代迂儒所不可能看到和承认的。而这恐怕也是孔子写“齐桓晋文之事”的原因之一。
 其次,孟子的这段话里,还有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就是所谓“其义则丘窃取之矣”,作何理解。最关键的问题是,孟子给《春秋》的定位,其时各地史官,各以其所在地发生事变呈报中央王室,并亦分别报之各地史官,此之谓赴告。大概鲁国守此制度未坏,各地史官赴告材料均尚保持完整,因此韩起见了鲁《春秋》而说周礼在鲁。孔子则是根据此项材料来作《春秋》。当然并不是全部抄袭,在孔子自有一个编纂的体例,和取舍的标准,及其特殊的写法。所以说“笔则笔、削则削,游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当知史官分布,乃是周代一制度,而孔子作《春秋》,则是私家一著述。由政治转归了学术,遂开此下中国之史学。所以孟子说:“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义则丘窃取之矣。”这是说《春秋》一书的底材,还是鲁史旧文。但从孔子笔削以后,则此《春秋》既不是一部鲁国史,也不是一部东周王室史,而成为一部诸夏的国际史,亦可称为乃是那时的一部天下史或称世界史。
二、试述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
 答:公共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和事实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在对政策实施中的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政策效果进行的评估,即通常所说的后评估。其目的在于利用这些政策的相关信息,对政策的未来走向作出基本的判断。公共政策评估的效果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主体的专业水平和评估能力。
 公共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政策科学研究主要关注政策的制定环节,认为公共政策的关键是对政策制定系统的改进。当代政策科学则认为政策科学是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调整和政策终结诸多环节的系统。近几年来,学界越来越多地关注公共政策评估环节,使得政策评估成为研究亮点之一。
 关于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我国学者陈振明认为,公共政策评估是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等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决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同时,我国学者张国庆认为,就政策评估的评判功能来说,评估包含认定结果事实、建构因果关系、做出价值判断三个方面的活动。由此可见,公共政策评估的实质是一种政治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的公共政策能力,但评估过程则涵盖了不同性质的活动。从张国庆的观点中依稀可以看到,评估本身就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评估的哲学和技术等诸多问题。
三、试述政策法律化和政策合法化的区别
 答: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有许多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主体内容、政策过程、调整范围、表现形式、稳定程度诸方面。
 从主体内容来讲,政策合法化的主体比政策法律化的主体更广泛。有权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合法化的主体,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而政策法律化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从政策过程来讲,政策合法化属于政策制定的范畴,是经政策规划而得到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政策方案未经合法化过程就不具有执行效力。而政策法律化,一般是将已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的、稳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即该政策已经处于执行阶段,而不是制定阶段。
 从表现形式来讲,政策合法化产出的是“政策”,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而政策法律化产出的是“法律”,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
 从调整范围来讲,政策合法化的调整范围大于政策法律化。政策合法化是指政策“合法”,合乎法律规定,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所有政策都有其合法化过程。政策法律化是指政策“立法”,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并非所有政策都要经历法律化过程。“合法”基于一般性政策方案即可,“立法”显然是基于重大的有影响力的政策。
 从稳定程度来讲,处于“立法”的政策要比处于“合法”的政策稳定。一般来说,政策相对灵活,变化较快,但转化为法律的政策是成功的、成熟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之所以相对稳定,是因为其在实践中经过反复修改、评估、完善,并适用时间较长。
 因此,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要弄清政策合法化和政策法律化的内涵和外延,反对把二者等同起来,同时又要反对“重法律轻政策”或者“重政策轻法律”的倾向。
四、试用史密斯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答:史密斯创建的政策执行模型认为政策执行有四大主要变量及关系,他在简化执行因素分析上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他认为,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政策环境是影响政策执行过程的几个重大因素。理想化的政策是政策制定者试图追求的理想表现方式,包括政策的形式、类型、渊源、范围、合理性及受支持度、社会对政策的印象等内容;目标群体是受政策最直接影响的,对政策采取适当反应的符合政策目标要求的群体和个体,包括组织和制度化程度,接受领导的情形以及先前的政策经验;执行机构是政府机构中负责政策执行的组织,包括执行机构和人员,主管领导的方式和技巧,执行的能力和信心;环境因素是那些影响政策执行和受政策执行影响的因素,指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中那些影响政策执行和受政策执行影响的因素,这些都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影响其成败所必须考虑和认定的因素。这四种因素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其系统运动的方向决定了一项政策执行的结果。过去人们在政策研究时往往把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制定理想化的政策上,而很少注意目标群体、执行机构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史密斯模型把政策执行的分析引向一个更为广阔的天地。
 对于“理想化政策”而言,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的异化是不合理的政策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其有效性与其合理的价值取向有着根本性的联系。这是公共选择机制缺失、政策主体不完善情况下的必然结果。显然,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包含着政府政策公共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其中,政府政策公共化意味着政府成为专门的公共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的主体,严守公共政策制定的职能,运用公共政策的引导来保证非政府公共组织有效承担公共管理职能。高效、可持续的政策领导力是政府转型成功的首要的基本的标志。相反,政策执行过程阻滞则是政府政策领导力不可持续及其公共服务异位、缺位、错位的表征。为此,政府必须在价值理念上认知政府政策的公共服务本质,注重政府公共服务的民生取向与公共政策的社会保障性质,从社会政治、技术、经济多个角度做政策可行性分析,探讨政策被现有政治系统和社会体系接受和贯彻的可能性,尤其是利益集团在政策决策中的影响力和影响方式。同时,转变单一的政策正面同化功能研究范式,注重政策作为承担政治这一最为突出的“中间因素”的反作用所内含的副效应与多元效用研究。最后,在制度层面,从单一的政策制定转向系统的政策规划—规则,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政策的可信性。
 在目标群体及其关系方面,由于政策执行是在不完善的政府制度与不完善的市场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走出政策执行困境,既要注重国家主导性制度的嵌入,又要尊重市场及社会内生力量的建设。这就需要切实拓展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在立宪层次上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政府行为法制化,政府权力多中心化,政府信息公开化,及政府职能有限化,进一步完善政策有效执行的制度基础。因此要将政策制定、决策建立在对政策涉及的各利益主体进行偏好和博弈模式的研究的基础上,在介入房地产调控政策运作过程的各方主体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确保消费者的公民参与权,加强政策过程中专家、学者的参与,建立政策执行中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结构,形成一个政府、开发商、购房者之间的互动和制衡机制。
 在执行机构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使得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这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巨大障碍,也是政策执行阻滞的直接原因。进一步讲,政策执行过程中诸多矛盾的尖锐化是行政体制分权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权力扩张而上级政府又约束力有限的必然结果;是政策执行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先前政策惯性和思维惯性条件下路径依赖的必然结果。因此有必要界定集权与分权的合理边界,建立有效的分权制约结构。中央政府应权衡分权的利弊得失,界定集权与分权的合理边界,以制度化的形式规范分权的成果,建立有效的分权制约结构,以此引导政策的科学发展。可行的做法是:尽可能地把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此来调控和约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从而在制度化的环境中使地方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及政策执行的良性动机(即合理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
 在政策环境方面,促使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展的关键在于协调好“国家一市场”这对矛盾。在目前向市场倾斜的房地产体系中,政府要有效地控制一级市场房价,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为此,地方政府必须明确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立场,而不是房地产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或市场利益的追逐者。而中央政府也有必要强化其对于地方政策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并采用政治和经济手段来推动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评析
 答:新制度主义是在20世纪70年代产生、80年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政治理论,其三个主要的流派是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一、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是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政治学集团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一种反应。它的理论源出于它们,但又寻求超越这两个流派。历史制度主义接受了集团理论的这样一个观点,即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之间的冲突构是政治的核心,但是他们却寻求去对那些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政治后果和政治后果的不平等性做出更好的解释。他们寻求做这种解释的方式是,找出特定政体下的制度组织与经济结构的冲突是如何赋予某些利益以特权而排斥另外一些利益的。在这里,他们的理论建基于政治科学中的旧制度主义注重正式政治制度的传统之上,但是他们在制度的重要性和制度是如何发挥出这种重要性这两个方面,都扩展了概念的内涵。
 历史制度主义也受到了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后者将政体看成是相互用的各个部分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他们在接受这一观念的同时,也反对有些结构功能主义者将个人的社会、心理和文化特性看作是驱动体系运作的因素。相反,他们将某一政体的制度组织或政治经济结构看作是构造集体行为,并产生差异性结果的主要因素。在分析政体制度时,他们强调的是“结构主义”而不是像早期结构功能主义那样去强调“功能”,从而将政治结果看成是对系统需求的反映。
 结构功能主义和集团冲突理论促使历史制度主义者将目光集中在对国家的研究上,从而不再把国家看作是在一组竞争性利益中起中立作用的赌金保管人,而是将其视为一套能够对集团冲突的特征与结果起构造作用的复杂制度体系。
 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相对明显的四个特征。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他们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第三,他们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第四,他们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
 历史制度主义的特征从独特的视角密切关注历史发展。他们一直强调社会因果关系中的“路径依赖”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就拒斥了这样一种传统公式,即同样的运作性力量会在每一个地方都产生出同样的结果;他们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某一运作性力量所发挥出的影响将会受到从过去继承过来的既定环境因素的调节。当然,在这些环境因素中,作用最为显著的当然就是制度。制度因素在这里被看作是历史景观中推动着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新制度主义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最初产生于对美国国会行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它的产生来自于对一个重大矛盾的观察。即如果传统理性选择的公式正确的话,美国国会的立法就很难保持稳定的多数。因为立法者们众多的偏好顺序和间题本身的多维特征都将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即新的多数往往会倾向于推翻任何已经通过的议案,从而使得从一个议案到另一个议案都会出现阿罗循环的现象。然而,国会投票的结果又在事实上表现出了相当大的稳定性。在70年代末期,理性选择分析者们开始问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去解释这种理论与现实的不符之处?
 他们在答案的寻求过程中转向了对制度的研究。有些人开始认为,在立法过程中会发现稳定的多数,是因为国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会体制构造出了议员们的选择和可能获得的信息。有些议事规则所提供的议程控制限制了国会投票时做了选择的范围和顺序。其他一些议事规则将主要问题的管辖权分配给了委员会组织结构,以服务于议员们的选区利益或者为议员们可能出现的互投赞成票提供执行机制。总之,国会的制度被认为是降低了事务处理的交易成本,使得在议员之间能够达成交易,从而使得法案稳定通过成为可能。简言之,制度解决了一些立法者们经常会面对的集体行动困境。
 政治科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强调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对于制度运作与发展的重要性是从“组织的新经济学”那里借来了有用的分析工具。在这方面尤其有影响的是威廉姆森的观点,即某一组织形式的建立可能通过其降低了履行某一活动的交易成本来进行解释。诺斯运用了类似的观点来分析政治制度史。代理理论集中关注的是使得委托人可以凭借制度而有效监管执行代理人的服从,这在解释国会制度是如何构造委员会间的关系,或对它所监督的独立管制机构时,被证明是非常有用的。
 近年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也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了一系列其他现象的研究,包括跨国性联盟行为、政治制度的发展、道德冲突的紧张程度。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采用了一套典型的行为假设。总体来讲,他们假定相关的行动者都有一套固定的偏好或口味(尤其适合于具备如可逆性原理那样明确的条件之下),行为完全是偏好最大化的工具,并且行动者在满足偏好的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通过算计而产生的高度策略性。
 第二,如果说每一个学派都对政治有某种刻画,而不管是把政治看成是“为权力而斗争”、“社会学习的过程”或者是其他图景的话,那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也提供了一幅独特的政治景观。他们往往将政治看成是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后者可以通过例证的方式说明,如当个体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偏好而采取行动时,就很有可能在集体层面上产生出次优的后果。尤其有代表性的是,阻碍着行动者从集体行动中获得最优结果的因素,就是缺乏能够保证其他人做出补充性行为的制度安排。经典的例子包括“囚徒困境”、“公地悲剧”以及出现类似问题的其他政治情形。
 第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最大贡献就是强调了对政治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策略性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假定某一行动者的行为是受策略性算计而不是非个人的历史力量所驱使,其次是这种算计会受到行动者对其他行动者的行为期望的深刻影响。制度塑造行为的方式是在选择议程上影响替代性方案的范围和顺序,或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的信息和减少不确定性的执行机制,使得“从交换中获益”得以进行,从而引导行动者做出某种算计,并带来潜在更好的社会结果。我们可以看到,理性选择理论采用了一个经典的算计途径来解释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方式。    最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也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理论来解释制度的产生问题。在理论上,他们研究的起点是,通过演绎的方式推导出某种具有模式化规范的制度功能。然后,他们通过指出对行动者产生影响的制度功能所具有的价值来解释制度的存在。这一公式假定,行动者为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创设出制度,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他们是站在合作中获利的角度来提出制度概念的。由此,制度创设的过程就经常牵涉到相关行动者的合意;并且,如果制度经受了一个竞争性选择的过程的话,它的存活基本上就是因为它为相关行动者提供了比其他制度形式更多的利益。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基本上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这一分支学科中发展出来的。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些社会学家开始挑战社会学中两种相互区别的传统:其中第一个传统的人认为社会世界反映的是与现代组织形式或官僚体制相联系的正式手段—目的“合理性”;另一个传统的人认为社会世界所展示的是与“文化”相联系的一系列实践模式。自韦伯以降,就有一些社会学家看到了官僚制组织结构在政府部门、公司、学校和利益集团等组织中统治着现代世界的图景,并认为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一种深刻而广泛的努力,即设计出前所未有的效率结构以执行现代社会的任务。现代组织在形式上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组织的高度类似性,是因为这种组织形式在执行任务时具有高度的内在理性和效率。文化则被看成了完全不相关的东西。
 与此相反,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开始认为,被现代组织所使用的一些制度形式与程序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在执行手头任务时最有效率而被采用的,这里面有着某种超越“理性”的东西存在。相反,他们认为,这些形式与程序有不少都应被看成是文化的具体实践模式,类似于在有些社会中所设计出的神话与仪式,它们被吸收进组织以后,并不一定会提高他们的正式手段—目的效率,而在更大程度上是与文化实践模式的传播相关联的一系列过程模式的结果。他们由此认为,即使那些在外表看来最具有官僚制特征的组织也必须要用文化术语来进行解释。
 在这种视角之下,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的问题意识就在于,试图解释为什么有些组织采用了一系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它们在这一过程中还强调了这些制度实践是如何在组织之间或跨国界传播的。
 社会学制度主义所具有的三个特征使它区别于其他新制度主义。
 首先,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他们所界定的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这种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而这两者之间本来又是相互投射的。他们的这种做法就有着两方面的重要意味。第一,他们对政治科学家们的这种做法提出了挑战,即有些政治科学家倾向于在将制度解释建立在组织结构的基础之上,而将文化解释建立在将文化理解为共享的态度和价值的基础之上。第二,这种方法倾向于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在这种视角下,它反映了社会学内部的一种“认知转向”,即从仅仅将文化看成是与情感相联的态度或价值而转向了将文化看成是为行动提供模板的规范、象征或剧本的网络。
 其次,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对制度与个体的行动也有着独特的理解,它有点类似于我们在前文所提到过的“文化途径”,但又显示出了某些细微的差别。老的社会学分析解决制度与个体行动问题的方式是将制度与“角色”联系起来,即制度赋予角色以“行为规范”。
 由此看来,个体在特定制度下的社会化过程即内化了与角色相联的制度规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对被认为是影响着行为的。我们可以将这种观点视为是制度影响的“规范版本”。尽管有些人一直在采用这一概念,但是有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又对此作了新的强调,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是制度影响的“认知版本”。也就是说,他们强调,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制度影响行为并不仅仅是规定什么是某人应该做的,而且还因为它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够把自己想象成是什么样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学建构主义对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影响。在有些情况下,制度被说成是提供了确切的术语,正是通过这些术语,社会生活才被赋予了特定的意义。这些观点表明,制度不仅仅是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只是影响着个体的策略性算计,而且还影响着他们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社会行动者的自我印象和身份认同被说成是由社会生活所提供的制度形式、印象和符号所赋予的。
 因此,有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强调了制度与个体行动之间的高度互动和同构性的特征。当他们按照社会惯例来展开行动时,个体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建构为社会行动者,参与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并不断地强化他所演练的惯例。这一视角的核心是行动与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坚持认为,当我们面对某种情势时,个体必须要找到一种方式来认识这种情势并做出相应的反应,而制度世界中所固有的剧本或模板就为完成这两大任务提供了手段,并且经常或多少是自然而然地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个体即以这种实践理性为基础而展开行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可能的制度模板进行修订以设计出某种行动过程。
 最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者也采用了一种独特的方法来解释制度的起源与变迁问题。有些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在解释制度的建立时,是通过制度的效率能够为接受这些制度的人带来物质性目的而展开的。但是与此相反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用某一制度,并不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的目的—手段效率,而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换句话说,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用某种特定的制度形式或实践模式,是因为后者在一个更大的文化环境内具有更大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实践模式对于达到组织的正式目标反而具有某种负功能。康贝尔很好地抓住了这一视角,并将其揭示为“社会适应逻辑”,并以此来对抗“工具逻辑”。
 当然,这种方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是什么东西为某些制度安排带来了“合法性”或“社会适应性”,而不能为其他制度安排带来“合法性”或“社会适应性”。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个牵涉到文化权威的来源间题。有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强调了现代国家规则的大范围扩展方式通过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平台而向他们强加了某些实践模式。其他人则强调了在某些领域中日渐增长的职业化,产生出了带有某种文化权威的职业共同体,并向其成员强加了某种标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共同的制度实践被说成是发生在一些既定的网络中—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如何去解释这些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从商学院到国际性秘密会议等各种论坛之中,行动者因为在这一网络中通过相互讨论而相互影响的程度加大。在离开这些网络之后,行动者被认为是已经建立起了与其他成员相同的认知地图,而这里面就包含了相互适应的制度性实践模式,而能够相互适应的制度也就大大的扩展了。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制度建立依据的相互影响和创设过程是一种社会建构是非常明显的。有些人认为,我们甚至能够在跨国范围内看到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在这一层面上,传统的现代性概念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实践模式带来了某种权威手段,并得以在国际制度中鼓励共同理解的支持和保护下得以相互交流,从而在跨国范围内带来了共同的实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