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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制度主义的四个特征
来源:在职教育网 作者:在职教育网; 时间:2018-06-22 17:30:24 ; 浏览次数:

一、试分析“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
二、试述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
三、试述政策法律化和政策合法化的区别
四、试用史密斯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评析
一、试分析“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
 答:“其义”不止是“春秋”之义,实亦是“乘”及“檮机”之义,观于董狐史笔,亦可概见。孔子只“取”其义,而非“作”其义。孟子此说与他的孔子“作春秋”之说不合,却似近於事实。
 “齐桓晋文之事”,是昏上乱下的春秋时期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故曰“其文则史”。
其次,孟子的这段话里,还有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就是所谓“其义则丘窃取之矣”,作何理解。历代经学家把《春秋经》推崇为孔圣人所作的宝典,然后从这部提纲式的“断烂朝报”里,从只字片语中挖空心思,穿凿出所谓的“春秋大义”,编出什么“日例”“月例”“爵例”“名氏例”等等无数“义例”,然怎奈自相矛盾,前后抵牾,无一可通。问题的症结在于,人们对于“孔子作《春秋》”究竟是怎样一部书,及所谓的“窃义”是什么,“窃”的又是什么“义”,这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从根本上搞明白。
 首要的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孔子作的《春秋》是怎样一部书,是否《春秋经》?要搞清这个问题,显然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解决的。
二、试述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
 公共政策评估是指特定的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考察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的效果、效能及价值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和判断。其作用和意义是:检验政策效果的基本途径、决定政策去向的依据、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的认识基础、进行政策教育的重要方法、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由之路。影响公共政策评估的主要因素: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政策影响的广泛性;政策资源的混合和政策重叠;政策主体有关方面人员的抵制;评估者主观动机上的错误;政策信息系统不完备;政策评估者所需经费获取不易;决策目标的意识形态性。
三、试述政策法律化和政策合法化的区别
 政策合法化是政策的价值认可;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向法律转化,即政策立法。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弄清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之间的关系,是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进行政策科学研究的关键内容。政策合法化并不等于政策一定要法律化,而政策法律化必须要遵循政策的合法化,也就是说政策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转化为政策的法律化而固定下来,总的来说政策的法律化必须是政策的合法化, 而政策的合法化并不一定要转成政策的法律化。
四、试用史密斯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史密斯认为,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都是政策执行过程中所牵涉到的重大因素。理想化的政策是政策制定者试图追求的相互作用形式;目标群体是受政策最直接影响的,必须对政策采取适当反应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群体或个体;执行机构是政府机构中负责政策执行的组织;环境因素是那些影响政策执行和受政策执行影响的那些要素。我国土地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这源自政策执行过程中受到的各个方面的阻力,主要原因是单一的政策容易被行为人的市场预期和经济行为产生的阻力所抵消,具体来说,政策执行阻力主要是企业、消费者和地方政府。首先,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时又是供应的主体。当国家采取政策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时,房地产企业必然会对政策实施可能导致的影响进行预测。当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企业时,企业将最大限度的加以利用,已获得最大利润。一旦企业认为,政策的实施会损害其利益时,企业就会采取各种方法给予阻抗,以最大限度的抵消政策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影响。消费者的预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为是国家实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又一支阻力。消费者是市场需求的主体,居民理性的消费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最后地方政府是政策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者,在保证政策的实施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评析:
 新制度主义主要包括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等几个流派。各派之间差异很大:
1、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作为新制度主义三大主要流派之一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首先产生于美国国会研究,其原因是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政治现象时存在局限。理性选择理论假设个人是完全理性的,在这种假设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导致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即阿罗不可能定律,但在现实之中却存在一个稳定的多数,为了解释这种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人们转向了对制度的研究,从而形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一流派,诺斯被视为理性选择选择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个人层面探讨制度问题,以个人理性的假设为基础通过演绎方法来研究制度的产生、变迁和影响的规律。它仍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财富最大化,但这种追求是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产生的前提是合作,但合作往往是难以进行的,“囚徒困境”就被用来描述合作的困难性,交易成本的出现是难以合作的结果,合作产生于危机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和多轮博弈中,但危机情况和多轮博弈中产生的合作会遇到“搭便车”和欺骗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监督,加强监督就会产生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制度就成为必需,制度的作用如温加斯特(温格斯坦)所说为行为者提供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使行为者遵守制度,从而实现行为者的自我实施,进而实现制度的自我实施。
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代表人物主要有詹姆斯•马奇,约翰•奥尔森。在他们的著作《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对以行为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学提出了批评。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理论基础:建立在社会人的假设基础之上——区别于单纯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强调义务和责任,但也没有忽视人的自利特征。个人的政治行动受到制度、习俗、惯例的规定和制约,不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的偏好不是既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能够影响和塑造个人的性格、偏好以及行为方式等。
3、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是西方政治科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它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是对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和宏大理论的反动。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批判地吸收了结构——功能主义一些观点,吸收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
历史制度主义冠之以“历史”,因为这一学派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之所以又是“制度主义”,因为他们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等,它们包括宪法规则、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彼得•豪尔和罗斯玛丽•泰勒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中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相对明显的四个特征:
 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
 第三,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
 第四,历史制度主义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