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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
来源:在职教育网 作者:在职教育网; 时间:2018-05-24 08:43:45 ; 浏览次数:

一、试分析“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恒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
 答:“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恒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一句出自《孟子·离娄下》。原文为“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是孟子关于孔子及其所著《春秋》一书的评述。解释为:“它所叙述的都是齐桓公、晋文公等的春秋霸业、称伯的事,它里面的文章,本身即是历史。孔子说,它所表述的意思则是孔丘我自己私下里获取的自己的见解。”
《春秋》,又称《麟经》(《麟史》)。是鲁国的编年史,经过了孔子的修订。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的历史,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史书,史料价值很高。
 按孟子此说实际上是在给《春秋》定位,他把《春秋》看做是与《诗经》相连续的、同为体现王道的经典。有王者存在的时候有《诗》,无王者存在的时候则有《春秋》。对这种"圣王不作"时代的经典,孟子又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剖析。首先是从内容上看,《春秋》所记载的是齐桓、晋文之事。这当然是一种借代,借齐桓、晋文来指称大国争霸时代的事情。"其事则齐桓、晋文",是《春秋》所固有的,孔子面对这样一个时代,也只有对这个时代发生的种种事件做出褒贬予夺的价值判断,才能够阐发他自己的政治理想;其次是从《春秋》的文本上看,"其文则史",《春秋》原本是鲁国的史书,是与晋《乘》、楚《祷杌》同一类型的文献。承认不承认《春秋》本是史文,是旧时今、古文经学家争论的焦点。今文家强调《春秋》是孔子的"制作",字字句句都含有孔子的深义在;古文家则说是"经承旧史","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看起来在有关《春秋》文本性质这一问题上,古文家的意见似乎更接近于孟子的原意。孟子剖析《春秋》的第三个层面,是《春秋》的所谓"义"。在孟子看来,《春秋》是有"义"的,而且这"义"完全属于孔子。孔子自称"窃取之",自然是谦辞;孟子所谓"孔子作《春秋》"的"作"字,是针对着《春秋》的"义"而言的。《孟子·离娄下》的这一段议论,集中反映了孟子对孔子《春秋》学的看法,他的观点,为后世不同家派的《春秋》学者所继承;特别是他对《春秋》作用的总体评价,奠定了《春秋》作为儒家经典的地位。
二、试述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
 答:公共政策评估是指特定的评估主体根据一定得标准和程序,通过考察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的效果、效能以及价值所进行的检测、评估和判断的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主要有: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政策的目标群体等。
 其要素主要有:1、评估标准;2、评估测度;3、评估分析;4、评估建议
 其作用和意义有:1、是检验政策效果的基础途径;2、是决定政策去向的重要依据;3、是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的认识基础、4、是进行政策教育的重要方法。5、是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评估的主要类型有:1、正式评估和非正式评估;2、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3、事前评估、执行评估和事后评估;4、政策主体评估、专家评估与政策对象评估
 其主要程序有:1、评估准备阶段。即,确定评估对象,制定评估方案;准备评估条件。2、评估实施阶段:收集被聘雇政策的信息,分析被评政策信息,进行价值判断3、评估总结阶段。即,处理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的标准有事实标准和价值标准两种。其中,事实标准有:1、效率标准;2、效能评估;3、效益标准。价值标准有:1、社会进步标准‘2、社会健康标准;3、社会公正标准
 影响它的主要因素有:1、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2、政策影响的广泛性;3、政策资源的混合和政策重叠;4、政策主体有关方面人员的抵制;5、评估者主观动机上的错误;6、政策信息系统的不完备;7、政策评估者所需经费获取不易;8、决策目标的意识形态性。
三、试述政策法律化和政策合法化的区别。
 答:政策合法化是政策的价值认可,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向法律转化,即政策立法。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弄清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之间的关系,是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进行政策科学研究的关键内容。
 所谓政策合法化,是指法定主题为使政策方案活的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
 政策法律化,就是政策向法律的转化,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将成熟稳定而有立法必要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它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两者主体范围不同,政策合法化的主体从宏观上是相当广泛的,有权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合法化的主体,而政策法律化的主体是依法有权把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国家机关,即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涉及政策范围不同,政策合法化仅要求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具有执行效率,并不要求吧所有政策都转化为法律。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
 所属阶段不同,政策合法化属于政策制定的范畴,政策方案未经合法化过程就不具备执行效力,而政策法律化是将已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稳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这时的政策处于执行阶段。
四、试用史密斯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答:史密斯认为,理论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都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牵扯到得重大因素。理想化的政策市政策制定者试图追求的相互作用形式;目标群体是受政策最直接影响的,必须对政策采取适当反应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群体或者个体;执行机构是政府机构中负责政策执行的组织;环境因素是那些影响政策执行和受政策执行影响的那些要素。
 史密斯政策执行的过程模型,又称“史密斯模型”是由美国学者T.B.Smith在其《政策执行过程》一文中首次提出的一个分析政策执行因素及其生态——执行的理论模型。
 史密斯认为政策执行所涉及的因素很多,但是以如下四个为主要变量:
(1)理想化的政策。即合法、合理、可行的政策方案。具体包括政策的形式、类型、渊源、范围以及社会对政策的认识。
(2)执行机关,通常指政府中具体负责政策执行的机构,包括执行机构的权力机构,认识配备及其工作态度,领导模式和技巧,以及执行人员的情况。
(3)目标群体,即政策对象,泛指由于特定的政策决定而必须调整其行为的群体,包括他们的组织会制度化程度,对领导的认知程度以及先前的政策经验。
(4)环境因素,即与政策生存空间想关联的因素,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历史环境等等。它是政策执行的路径依赖和影响因素。
 近年来,面对着不断提高的高房价和平常百姓买不起房的现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最近在2010年4月17日,又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作“新国十条”。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之后又一份严厉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性文件。但是,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来看,高房价和买不起房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有不断发展的趋势。
 “史密斯模型”中政策执行所涉及的因素的分析认为,共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环境因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也就意味着有了理想化的政策,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执行机关、目标群体、环境等的影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也使我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无法真正的被落实,无法发挥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用依据史密斯模型的四个影响因素对政策的落实过程进行评估和把握,使之真正的得到落实。
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评析。
 答:新制度主义主要包括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等几个流派。各派之间差异很大:
1、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是西方政治科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它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是对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和宏大理论的反动。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批判地吸收了结构——功能主义一些观点,吸收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
 历史制度主义冠之以“历史”,因为这一学派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之所以又是“制度主义”,因为他们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等,它们包括宪法规则、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
 彼得·豪尔和罗斯玛丽·泰勒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中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相对明显的四个特征: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第三,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第四,历史制度主义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
2、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作为新制度主义三大主要流派之一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首先产生于美国国会研究,其原因是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政治现象时存在局限。理性选择理论假设个人是完全理性的,在这种假设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导致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即阿罗不可能定律,但在现实之中却存在一个稳定的多数,为了解释这种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人们转向了对制度的研究,从而形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一流派,诺斯被视为理性选择选择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个人层面探讨制度问题,以个人理性的假设为基础通过演绎方法来研究制度的产生、变迁和影响的规律。它仍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财富最大化,但这种追求是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产生的前提是合作,但合作往往是难以进行的,“囚徒困境”就被用来描述合作的困难性,交易成本的出现是难以合作的结果,合作产生于危机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和多轮博弈中,但危机情况和多轮博弈中产生的合作会遇到“搭便车”和欺骗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监督,加强监督就会产生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制度就成为必需,制度的作用如温加斯特(温格斯坦)所说为行为者提供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使行为者遵守制度,从而实现行为者的自我实施,进而实现制度的自我实施。
3、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代表人物主要有詹姆斯·马奇,约翰·奥尔森。在他们的著作《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对以行为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学提出了批评。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理论基础:建立在社会人的假设基础之上——区别于单纯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强调义务和责任,但也没有忽视人的自利特征。个人的政治行动受到制度、习俗、惯例的规定和制约,不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的偏好不是既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能够影响和塑造个人的性格、偏好以及行为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