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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来源:在职教育网 作者:在职教育网; 时间:2018-05-20 08:55:29 ; 浏览次数:

一、试分析“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
 这句话是孟子对孔子的《春秋》评价。当时各地史官,各以其所在地发生事变呈报中央王室,并亦分别报之各地史官,此之谓赴告。大概鲁国守此制度未坏,各地史官赴告材料均尚保持完整,因此韩起见了鲁《春秋》而说周礼在鲁。孔子则是根据此项材料来作《春秋》。当然并不是全部抄撮,而是根据自己编纂的体例,和取舍的标准,及其特殊的写法。当时史官分布,乃是周代一制度,而孔子作《春秋》,则是私家一著述。由政治转归了学术,遂开此下中国之史学。所以孟子说: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义则丘窃取之矣。这是说《春秋》一书的底材,还是鲁史旧文。但从孔子笔削以后,则此《春秋》既不是一部鲁国史,也不是一部东周王室史,而成为一部诸夏的国际史,亦可称为乃是那时的一部天下史或称世界史。用那时的话来说,主要则是一部诸夏霸政兴衰史。孔子为何要如此般来编写此《春秋》,在孔子自有其中道理,故日:“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春秋》在当时,已崭然成为一新史。既不是王朝之官史,也不是诸侯间各自的国别史,而成为一部当时的大“通史”,亦可说是“当时的世界史”。由此可见,公共政策的研究在当时的统治过程中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试述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
 公共政策评估是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通过相应的评估程序,考察公共政策程序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满足目标群体需要、价值和机会的程度。(此处机会指符合目标群体的价值,满足目标群体需要的机会。)
 政策的评估过程是一种紧紧围绕着政策效果而展开的活动。要弄清楚一项政策的效果究竟是好是坏,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政策的评估必须有一定的标准。一般而言,政策评估有以下五个标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平标准和政策回应度。
 政策评估是一种有计划、按步骤进行的活动,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系统过程。政策评估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束阶段。
 德国学者韦唐在《公共政策和项目评估》(1997)一书中,从社会科学更广阔的视角出发,提出了一个关于政策评估模式的系统分类框架。韦唐博士从政府干预的实质结果入手。按“组织者”的不同将评估模式分为三大类,即效果模式、经济模式和职业化模式。其中,效果模式包括目标达成模式、附带效果模式、无目标评估模式、综合评估模式、顾客导向评估模式、利益相关者模式。经济模式有两个基本变种是生产率模式和效率模式。职业化模式把重点放在了执行评估的人身上。最著名的职业化模式是同行评议模式。
 政策评估作为一种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策行为,是政策运行过程这一有机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它对于改进政策制定系统,克服政策运行中的弊端和障碍,增强政策的活力和效益,提高政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意义深远。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评估是检验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的基本途径;
 政策评估是决定政策去向的重要依据;
 政策评估是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
 政策评估是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三、试述政策法律化和政策合法化的区别
 政策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为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而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向法律的转化。具体说,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将成熟、稳定而有立法必要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它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所以又称政策立法。
 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的联系:
 政策合法化是政策法律化的基础和前提,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的区别:
 从主体内容来讲,政策合法化的主体比政策法律化的主体更广泛。从总体上看,政策合法化的主体相当广泛。有权是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合法化的主体,不能把政策合法化过程局限于立法过程甚至议会的立法过程。而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向法律的转化,也加政策立法,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其主体只能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从政策过程来讲,政策合法化属于政策制定的范畴,是经政策规划而得到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政策方案未经合法化过程就不具有执行效力。而政策法律化,一般是将已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的、稳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即该政策已经处于执行阶段,而不是制定阶段。
 从表现形式来讲,政策合法化产出的是“政策”,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而政策法律化产出的是"法律",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
 从调整范围来讲,政策合法化的调整范围大于政策法律化。
四、试用史密斯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在土地资源国家垄断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住房市场供给由于土地的限制而严重短缺,而城市化所带来的住房需求却不断高涨,因此住房市场价格必定通过快速上涨来平衡市场供需。房价上涨过快时,政府就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自1998年房改以来,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基调从鼓励发展到紧缩限制再到促进发展最后到严厉调控,经历了四个反复变化的过程,但调控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政策执行涉及公共权力主体的内部输出作用于标的群体的方式、影响与后果,包括政策执行机构、标的群体,环境因素与政策的作用与关系,是影响甚至决定政策目标实现的关键步骤。史密斯创建的政策执行模型,认为政策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重大因素有四个方面:第一,理想化的政策,指合理、正确的政策。第二,执行机构,指政府机构中负责政策执行的单位。第三,目标群体,即政策对象,政策的直接影响者。第四,环境因素,指政策、经济、文化等环境中那些影响政策执行的受政策执行影响的因素。
 用史密斯模型具体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具体分析如下:
 理想化的政策。“理想化的政策”的一个重要指项是保障政府行为的顺畅实施,而政策相对人的利益偏好是决定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目前,中国虽已逐渐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利益取向和偏好的群体,但由于力量分散、组织不力、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等原因,还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立法和政策权限的集中化和程序的封闭性造成的政策相对人利益缺席,必然可能引发政策相关群体对政策的漠视、不顺从,甚至破坏和反抗,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和最终失败。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政党、政府、社会和人民在最终利益、长远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如果以民主和科学的立法、行政原理作为衡量标准,这种立法程序应该有所改革,以能有效保障公共政策的科学和合理形成。在房地产产业发展过程中,加强宏观调控有助于纠正不当行为,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有赖于结构的调整和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说,还要通过连续性的推出相关政策,与之相配合的是连续性的法规和操作细则,这些东西连续起来,房地产的执行力才能大大增强。
 目标群体。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其目的或在影响目标群体的行为,或是引导目标全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规则或目标行事。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从长远看是统一的,但是,长远和共同利益的存在并不必然的减少或是可以取代个人或群体以及它们与社会在近期、局部利益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尤其在社会转型期间,政策涉及的各组织、人员都可能会由于预期利益的不确定行,而不愿意付出中期、长期成本,有时甚至由于近期利益的既得而对公共政策采取不合作或抗拒态度而成为政策执行的障碍性因素。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出各种调控政策,但房价仍然继续走高,2007年个别城市的涨幅更是达到疯狂。深层次原因固然是国家房地产基础制度没有健全,但从根本上说,和许多地方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也有很大关系。比如说2004年9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规定建筑商不得为开发商垫资盖楼,开发商开发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购房者的月供房款不得超过收入的50%.实际上建筑商、开发商、购房者、银行等通过各种手段变通,从来就没有认真执行过。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政府机构中负责政策执行的单位。提高政策管理效能,上下级政府间必须共同面对纷杂的公共政策问题,联手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提升执行政策的能力。中央政府是房地产调控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一个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以后,随之而来的是相关城市就要按照要求出台相关的执行细则。但是我们看到很多地方财政有相当一大部分依赖于土地出让金,一旦高房价难以维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直接受到影响。同时,对于国家出台的一些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由于地方财政的不足,也会影响其执行力度,从而影响整个房地产调控的全面协调进行。
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评析
 新制度主义是一种新的、影响在不断加强的公共政策研究途径。它强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制度自身是人类设计的产物,是工具性指向的个人的合目的的结果;制度之所以在社会中存在,是因为它们可以克服社会组织中的信息障碍和减少交易成本;在社会中,两种能最小化交易成本的组织是市场和等级制(官僚制);作为持续不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制度规定行为角色、约束行为和形成期望,因而它们不仅增加或减少交易成本,而且也形成偏好。政治科学中就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新制度主义,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1.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反对传统组织理论,把制度和文化截然分开的做法,而倾向于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块。这种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倾向于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是为什么组织采取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又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即:(1)“组织的生态,以及把组织的生物生态模式结合在一起。”环境为组织生存提供机会并维持许多结构,如公共部门的地位可能是预算资源、法律命令、制度的政治支持和群众的政治支持形构的;(2)对组织符号和价值向度的关注超越了组织的纯功利性视角。组织符号成为认识制度行为的最佳手段。“制度是一种意义系统,制度内的组织行为及个体行为依赖于意义的注入和符号的运用。”(3)人类生活的当前实践是建立在过去基础之上的,组织实践下面隐藏着历史遗留下的价值和理解力,反映了“制度的历史和积累性本质。这些结构可能随着时间而改变,但是,它们也保留了过去历史的特征”。 (4)社会学制度主义是用制度透视组织,制度和组织实际上是同一个结构。
 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组织采用特定的制度安排是因为他们在社会文化、环境中得到正面评价和认可,人也同时是社会人,个人的政治行动,不完全是理性的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制度规定和制约。
2.历史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和政治结果的多元动因。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又是“制度的”,它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
 历史制度主义力图寻求对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政治后果做出更好的解释。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结果的差异源自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和政治变量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例如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期间各国的政策差异以及欧洲各国医疗保健政策的差异等主要是由于一套政治制度的、政策制定机构的联结方式造成的。某种政治结果的出现不是单一原因导致的,存在着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制度因素是推动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观念的分布状况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
 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强调过去对现在的影响,即前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往往会决定和影响着后一阶段的政策方案,这是广义的路径依赖。另外还是有狭义的路径依赖:归因于“回报递增”认为某种制度模式一旦上了轨道之后沿着同一道路继续发展的可能性增大,这是因为该制度模式提供了比其他制度更大的收益。政治制度的变迁和巩固存在着“路径依赖”,历史制度主义在致力于发掘重大政治事件以及对人类产生相当影响的政治进程如国家与社会革命、国家建设、民主化等问题时,不仅要找出那些共时性的结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从事件变迁的历时性模式中发掘出因果关系。
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种分析路径起源于对美国国会制度的研究,关注国会的规则如何影响立法者的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经济人”的假设应用到制度研究中。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个人行为是基于个人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制度被看做是个人行为的结果。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政治视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当每个人体采取行动以实现个人最大偏好的最大化时却可能产生对集体而言为次优结果。造成这种两难的原因是缺乏推动人民合作以实现集体目标最优的制度安排。制度的存在就是因为它具有保障个人的需要和减少这种保障费用的功能。在政治交往活动中行为者相互达成默契,形成规范。目的是从合作中获得收益实现双赢,制度创造及其变迁就是相关的政治行为者之间的战略互动形式。制度影响政治行为者之间战略互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