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分析"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孔子的《春秋》是一部编年史,每一年有春、夏、秋、冬四季,春秋两字,便代表每一年。《春秋》并不是孔子首创,孔子以前鲁国早已有,各国也都有历史记载。当时,周王室分派史官到各国,随时报告所在各国之事变,《春秋》正是孔子根据各地史官赴告材料所作,是鲁史旧文,记录的是齐桓公、晋文公会盟征战,挟天子以令诸侯之类的事。但是孔子所作的《春秋》,并不是全部抄撮,而是有其独特的编纂体例和取舍标准,及其特殊的写法,孔子作《春秋》的目的不在于文和事,重在义,其义不在记录的事件中,而在用词的褒贬上,可以说,孔子的《春秋》涵盖了一套高明的政治哲学,其内容强调兼摄经权、与时俱化,是中国一部极伟大的历史书。
二、试述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
公共政策评估是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通过相应的评估程序,考察公共政策程序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满足目标群体需要、价值和机会的程度。
三、试述政策法律化和政策合法化的区别
政策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为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
政策法律化就是政策向法律的转化,具体说,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将成熟稳定而有立法必要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它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又称政策立法。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政策合法化的主体是相当广泛的。有权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它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权力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既可以是中央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然而,政策法律化的主体是依法有权把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国家机关,即享有立法的国家机关。
其次,所有的政策,包括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政策,都有其合法的过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策都能转化为法律,政策法律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立法必要的政策,二是成熟、稳定的政策。
最重要的是,政策合法化属于政策制定的范畴,是经政策规划而得到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政策方案未经合法化过程就不具有执行效力。而政策法律化则不同,它一般是将已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稳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即该政策已经处于执行阶段而不是制定阶段。
总之,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形式。
四、试用史密斯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不断高涨,空房积压面积严重,严重影响老百姓生活的民生问题,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土地供应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住房供应结构政策、限制外资进入政策、及价格政策等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房价,打击了炒房风潮和投机行为,但总体看效果不尽如意,边调控边上涨,房价和房租不断提高,群众为实现住房需求大量负债,更有大量的低收入家庭,被排除在房产市场之外,无望解决住房问题。
下面将结合史密斯的过程模式,具体分析影响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执行的几种因素及增强调控政策的有效性的相应措施。
史密斯认为,政策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重大因素有四个方面,一是合理、正确的政策,二是执行机构,三是目标群体,四是环境因素。
(一)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
我国房价调控政策目标模糊且不彻底严重影响到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深度。自2003年我国开始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均以稳定房价或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作为政策目标,但是不论是政策表述或是实际执行中,对房价调控到何种程度不明确,在保持经济增长、维护银行贷款安全、保证地方财政正常运转这些正当充足的理由面前,房价调控政策随时面临修改、终止或转向,半途而废,反反复复,通常是房价调控未见明显成效时调控政策已经开始放松甚至开始转向,极大削弱了政策效果,以至于陷入房价越调越高的恶性循环。因此,房价调控政策必须目标必须明确、彻底、可核查,持续不断地将房价调整到与群众收入相适应的合理水平。
同时,我国对房地产的调控是多管齐下,众策兼施。由于调控政策牵涉面广,包括了土地、城市规划、商品房政策、住房保障、房地产金融、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税收等多个方面,政策涉及面如此之广,既要达到短期目标取得控制房价的速效作用,又要求不留下后遗症,就算地方政府思想和中央保持一致,都想照办执行,但面对这些任务和目标估计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调控措施的长远效果怎么样还要看地方政府的实施措施和执行力度。
(二)执行机构
据统计,我国地价和税收占房价的50%以上,政府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最大受益者,政府,尤其地方政府作为调控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实施中常常扭曲执行合理的调控政策,这也是导致我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又一因素。因此,要降低房价,政府应坚决退出房地产的利益链,让利于民,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由房地产市场的受益者转化为真正的监管者。
(三)目标群体,即政策的直接影响者
宏观调控政策会压缩开发商的利润空间,这些开发商会想法设法影响政府特别是利益与共的地方政府的决策,使得实施措施有利于他们。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维持高房价低成交量的对抗策略,成为其反对政府房价调控政策的利器,因此要采取住房供给的多元化,调整不合理的住房供应结构,从而有效应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维持高房价低成交量的对抗策略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四)环境因素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散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人为制造涨价风潮等不法行为屡见不鲜,更严重的是,行贿、受贿、贪污等违法行为在房地产市场也大行其道,这些不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加剧了房价的高涨,因此,必须严厉遏制,制定新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纠正和防范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法行为。
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评析
(一)历史学制度主义是在同结构功能主义和团体理论的论争中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其他两个流派而言,历史制度主义的四个明显特征是:一是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体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强调在制度的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特征;三是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制度路径的依赖特征和政治生活中的意外后果现象;四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与能够产生出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政治分析。
历史制度主义缺少对制度如何影响行为的确切理论,而把理论的关注点主要放在宏观的或中观的制度起源和变迁上。其核心是路径依赖概念,侧重于既有制度对新制度的建立有重要影响。同时该学派还认识到,现有制度下的权力不平衡的占有状况在新制度的创建过程中,是如何给予某些行动者或利益群体以更大的利益。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起源于对美国国会的研究,是政治科学受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影响之后发展出来的一个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一是在研究中引进了"行为假设"的概念;二是将政治过程看成是一系列从个体理性到集体非理性的集体行动的困境;三是强调政治产出中策略互动的作用;四是引入"制度绩效"的概念,在制度起源问题的研究中作出了贡献。基本结论是,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个体理性会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为了实现理性自身的价值和利益,他们理性地创造出了制度;制度一旦产生之后,就为相关行动者提供了约束和激励机制,制度本身能否存续则取决于它能否为相关行动者带来最大的益处。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逻辑起点是"理性人"概念,这就简化了行动者动机的复杂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行动者的理性行为对制度的建构作用,并且行动者建构的制度能为所有的行动者带来更好的利益。这种理论视角突出了行动者的建构能力和建构作用,在方法论上是个人主义的,忽视了制度作为宏观背景因素对行动者选择手段的制约,以及对行动者目标或偏好的影响。
另一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微观视角探讨制度的起源和变迁问题,行动者在既定偏好或目标作用下,通过理性算计为实现目标而建立制度,在制度建立过程中,该学派显然忽视了权力的重要作用;同时,它对现有制度存在和发展原因上,认为现有制度带来的效率是关键因素,这就忽视了一些无效率制度的长期存在。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社会人的假设基础之上--区别于单纯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强调义务和责任,但也没有忽视人的自利特征。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二是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三是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社会学制度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理想选择制度主义的理论弱点,侧重制度影响行动者的偏好或目标和所选择的手段。在方法上,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视角,强调宏观因素的制约作用。
同时,社会学制度主义没有历史制度主义那样关注权力的不平衡的占有状况,在这一点上缺少和冲突学派的有效对话。
总之,三个学派都从各自的理论视角建立了自己的理论,并尝试对社会现实进行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理论的解释力的同时,也暴露了其理论不足。这种情况可能是由现实的复杂性决定的,不可能要求一种理论对所有的现象都有解释力,不同理论间的相互合作和交流是必要的。因而在对现实的理解问题上采取一种多元的思维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