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官方QQ

分享到:
所在位置:首页 > 在职考研 > 论文赏析欢迎光临在职教育网!
公共权力监督与制衡的思考
来源:在职教育网 作者:在职教育网; 时间:2018-08-28 11:15:47 ; 浏览次数:

 公共权力监督与制衡的思考

 政治学理论认为,从传统的政治体系向现代政治体系转变是政治现代化的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应包括不断整合与调适执政党与公共权力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现代化政治过程的内容,以使公共权力之间保持相互制衡,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公正与合法。权力监督与制衡是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一个国家走向政治现代化的必备基础和条件。政治体制改革离不开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吸收与借鉴,深刻理解分权制衡理论发展及实践,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权力制衡理论的起源、发展与实践
 探究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波里比阿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了权力制衡的观点,为分权制衡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十六、十七世纪,李尔本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与地主、大贵族分权的主张。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主张。二百年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著作中,系统地阐发了三权分立思想,不但主张把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还明确提出了要对权力实行制衡,由此创立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
 历史上,美国首先把分权制衡原则贯彻到政治实践中。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关系。此后,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虽存在与美国不完全相同的三权分立,但资本主义各国政治体制中的分权制衡却是共同现象。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原则在实际运作上并未完全得到体现,权力失衡的现象还经常存在。
 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机制,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对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特点决定了中国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但考虑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二百多年发展中所表现出的规律性及合理性的因素,我们则不应简单地对其全面否定,而应从中探究出本质性要素。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学说的主旨是政治自由必须由分权和制衡来保障。权力没有约束,政治自由就会遭到破坏。要实现对权力的约束,不但要分权,而且要制衡。分权与制衡都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入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灭亡的不可避免性和无产阶级胜利的必然性。当1871年巴黎公社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诞生时,他们就通过对巴黎公社的研究,明确地规定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和以后新社会的政权形式,对公社从上至下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一系列规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
 权力制衡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理顺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以达到民主政治取向的价值目标,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支持有效进行社会管理,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本身有腐化、滥用和导向专制的可能。权力制衡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是现代化的必备条件,而政治稳定必须依赖于公共权力和谐而独立地运转。只有公共权力合理、有序、高效、稳定地运转,才能强有力地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公共权力之间的明确权限划分和权力之间的制衡。权利制衡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权力制衡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必不可少的过程。权力制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给予支持,必须依靠法律手段,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权力制衡有利于遏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腐败行为。
 公共权力制衡与我国政权制度的调适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决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的模式,而只能是在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框架内,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按照权力制衡的政治活动规律,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新中国的政治体制框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其特点是强调权力的集中而对权力配置的合理性研究不够,注重突出国家政权的阶级职能而忽视国家政权的管理职能,混淆了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职能界限。由于政治上长期“左”的错误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方面,原有政治体制的特点被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对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多从阶级性上加以否定,而未能从探寻规律性的视角积极借鉴,将权力制衡理论作为资产阶级独有的东西予以全盘否定。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言堂、家长制、权力滥用与原有体制相伴而生,长期得不到纠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为重要标志,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理论界对权力制衡的研究也日渐深入。党的十三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任务,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党的十四大作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明确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六大规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
 政治体制改革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合规律性的运用,则必须有权力制约机制加以保障。在现代政治条件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探寻执政规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就成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要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格局。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强化监督的功能,就必须强化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功能。一要完善选举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与间接选举制并用的原则。在信息化程度不高和人民知情度不够的情况下,间接选举并不能充分地反映选举者的意愿。要保证人民能真正按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的代表,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需要改进现行的选举制,使其向直接制发展。二要细化监督权。就落实人大的监督权而言,不仅要追求法律条文上的完备,更要注重制度上的健全。一定意义上,各项制度的健全配套比法律原则的增补更重要。三要维护权力机关的权威。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一经全国人大通过法定决策程序加以确认,就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政治决策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应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特别是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要真正行使其法定权力。这样才能及时地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纠偏纠错。四要重构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提升监察机关的地位,使它们三者之间的权力相互平衡,相互制约,共同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种权力结构应既能实现权力制衡,也符合“议行合一”的原则,同时,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又具本质差别。
 强化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功能。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发展的状况离原则上的高度民主有很大的差距,滥用权力、亵渎民意、以权谋私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人民权利不可侵犯,而人民只有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才能体现出人民作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地位。所以,在不能人人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情况下,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前提是强化权利的监督制约功能。要加强制度建设,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群众举报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等;要求加强法制建设。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维护,人民就不能有效地制止压制民主、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毛泽东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以制度制约权力。邓小平同志讲,制度带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全局性。要充分发挥制度制约权力的作用,把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从目前来看,一是要建立权力运行规则。按照规范和公开的原则,合理设定权力运行程序,健全权力运行规则。对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具体、严密的设定,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充分体现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推行政务公开,增加权力运行程序的透明度,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二是要完善权力运行制度。必须坚持权力依法运行原则,积极推进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制化的权力制约机制。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办事规则,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健全依法办事程序,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和规则由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限定。完善法律体系,对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行为的内容、标准、认定、处罚等也应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定和明确,以便依法监督和依法查处。
 建立以责任制约权力的规范。权力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中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在其著作《五蠹》中有一段关于权力和责任关系的描述,指出尧、禹时代的天子,生活十分艰苦,责任却十分重大,要求事事率先垂范,处处作出表率。因此人们并不留恋权力。在一定意义上,权责相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体现和要求,是实现正义的有效程序。建立一整套明晰可行的责任规定,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是建立以责任制约权力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政体明确要求人民代表对人民负责,政府对人大负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抽象的、不具体化的责任等于无责任。在经济领域实行责任制,责、权、利三者紧密结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样,在政治领域也必须加强责任制度建设,实行责任制。没有明确的政治责任作为配套的措施,实现权力制衡就是一句空话。为此,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系统的政治责任制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