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分析“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意则丘窃取之矣”。
答:战国时期,诸侯国渐渐比天子国强大,史官纷纷离开周王室,分散到各诸侯国,对其统治决策起重要作用。所以孟子评价孔子的《春秋》:“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说“其文则史”,只是说大体上孔子《春秋》是依据鲁国旧史的。当知史官分布,乃是周代一制度,而孔子作《春秋》,则是私家一著述。由政治转归了学术,遂开此下中国之史学。所以孟子说:其文则史,其事则齐桓晋文,其义则丘窃取之矣。这是说《春秋》一书的底材,还是鲁史旧文。但从孔子笔削以后,则此《春秋》既不是一部鲁国史,也不是一部东周王室史,而成为一部诸夏的国际史,亦可称为乃是那时的一部天下史或称世界史。用那时的话来说,主要则是一部诸夏霸政兴衰史。孔于为何要如此般来编写此《春秋》,在孔子自有其中道理,故日:“其义则丘窃取之矣。”由此一转手,政府的官史,遂变成了民间的私史。在当时,周王室分派史官到各国,随时报告所在各国之事变,此项制度,自有其意义与作用。但到平王东迁,此项制度作用已失,意义全非。孔子把来脱胎换骨,化臭腐为神奇,他的《春秋》所载遂成为整个全中国,整个全天下的历史。时代尽管杂乱,他所写出的历史,则是一个统一体。而且在此历史之内,更寓有一番特殊精神之存在。所以孟子又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乱臣贼子则只是时代性的,面孔子《春秋》则成为历史性的。春秋时代转瞬即过,而中国历史则屹然到今。时代的杂乱,一经历史严肃之裁判,试问又哪得不惧?孔子以前的乱臣贼子早已死了,哪会有惧?但《春秋》已成,孔子以下历史上的乱臣贼子,则自将由孔子之作《春秋》而知惧。
二、试述公共政策评估的内涵。
答:公共政策评估就是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通过相应的评估程序,考察公共政策程序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满足目标群体需要、价值和机会的程度的活动。西方政策学家和政策机构对政策评估的性质进行过研究。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政策评估进行了分析,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由奎德、古巴、林肯等人提出的。比如,奎德就认为,从广义上解释,政策评估是确定一种价值的过程分析,但在狭义上,却是在调查一项进行中的计划,就其实际成就与预期成就的差异加以衡量。再如,古巴与林肯在讨论政策评估的性质时,先将政策评估划分为四代,并确定了不同代的政策评估的内容。他们指出过去的政策评估可分为三代,第一代是测量取向的评估;第二代是描述取向的评估;第三代是判断取向的评估;第四代评估则是特别重视政策利害关系人对于政策的反应态度与意见的评诂。另外,美国"都会研究所"对政策评估的性质也作了规定,他们认为政策评估的目标是:衡量一项进行中的计划所达成预期目标的效果;根据研究的原则区别计划效力与其他环境力量的差异;透过执行上的修正使计划得以改善。将西方政策学者和政策研究机构关于政策评估性质的观点与我国的政策评估实践结合起来思考,可以将政策评估看成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公共政策评估活动中包括着规范、测度、分析、评判四个环节。规范环节的任务是建立政策评估的标准与程序,这是整个评估活动的前提;测度环节的任务是收集评估对象的各方面信息,这是评估活动的基础;分析是运用已收集的信息,对政策实施结果进行评定,这是评估活动中关键的一步;评判环节的任务是对政策的变迁提出建议,这是评估的完成。关于政策评估内涵有四种观点:
(1)政策评估是对政策方案的评估;
(2)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
(3)政策评估即发现差距,修正错误;
(4)政策评估的着眼点是政策效果。
政策评估是检验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的基本途径(效果的滞后性);是决定政策修改、调整、继续或终止的重要依据(政策是一种假设);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通过评估确认政策价值);更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三、试述政策法律化和政策合法化的区别。
答:政策的法律化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将有些成熟、稳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称政策立法。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立法过程。它遵循的就是立法程序。一项政策经过实践证明在现在和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是适用的、有效的、成熟的,因而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这就是政策法律化。公共政策法律化的条件:一是对全局有重大影响;二是成熟的或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
公共政策法律化的特征:(1)并非所有的政策都可以法律化;(2)政策法律化的主体具有特定性;(3)政策法律化的程序具有规范性和程式化。
所谓公共政策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为使选定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政策进行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的地过程。所有的政策,包括中央制定的政策和地方、基层制定的政策,都必须经过合法化过程。政策的合法化是有目的的能动活动。它使政策方案的可选择性转化为合法性、权威性。政策合法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内容的合法化,就是决策者择定的政策在内容上不能与既定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合乎有关法律的原则甚至具体规定。具体说来,政策内容的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政策与既定的法律相一致。当然,如果既定的有关法律或政策在新形势下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新制定的政策可以不与该项政策的规定相一致,但应注明处理同类问题以新政策为准,这就在实际上废止了已有法律或政策及其某些具体规定。政策合法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抉择过程应合乎法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说,法定的决策程序在政策合法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法学中,人们历来强调程序的正义,在决策上我们同样要重视程序正义原则。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的联系—政策合法化是政策法律化的基础和前提,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的区别—从主体内容来讲,政策合法化的主体比政策法律化的主体更广泛。从政策过程来讲,政策合法化属于政策制定的范畴,是经政策规划而得到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政策方案未经合法化过程就不具有执行效力。而政策法律化,一般是将已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的、稳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即该政策已经处于执行阶段,而不是制定阶段。从表现形式来讲,政策合法化产出的是“政策”,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而政策法律化产出的是"法律",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从调整范围来讲,政策合法化的调整范围大于政策法律化。政策合法化是政策的价值认可,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向法律转化,即政策立法。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弄清政策合法化与政策法律化之间的关系,是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进行政策科学研究的关键内容。
四、试用史密斯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答:史密斯认为,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都是政策执行过程中所牵涉到的重大因素。理想化的政策是政策制定者试图追求的相互作用形式;目标群体是受政策最直接影响的,必须对政策采取适当反应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群体或个体;执行机构是政府机构中负责政策执行的组织;环境因素是那些影响政策执行和受政策执行影响的那些要素。史密斯认为政策执行过程涉及大量政策相关要素,在不同的情况下,各要素对政策的作用会呈现抑制、促动,维持等多种状态,各要素由于其性质、功能或内部结构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政策分析的难度。研究中国住房政策执行必然会涉及到组织机构、政府职能、企业状况、个人偏好及政策执行背景等因素,对这些要素本身以及要素内部结构的细分化研究,会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模型方法有可能在满足系统整体性的前提下,将复杂问题转化为易于处理的简单模型,将有利于我们对要素进行的利益、权力分析。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它主要是一种借助的分析工具。本文选择“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标的团体”等作为分析单元主要是出于研究的便利,同时也希冀借此对中国住房问题提供一个明晰和易于把握的政策研究框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在政府决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化分房,实施住房的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后才开始起步。房地产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支柱产业。但由于起步晚,加之发展不完善,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起伏性波动和其他一些较为典型的初级市场特征,如投机气氛较重,市场运行机制不规范,有关法律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常会采取一些经济、法律、行政的措施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政府在推出一项政策前,首先应该明确,基于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应是为了保持市场的均衡发展,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一些媒体所宣传的提高住房需求,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经济学上对政府政策进行评价,很重要的一点是看该项政策能否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运行质量。本文拟对我国政府当前若干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进行经济学分析,来权衡其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关政策建议。产业政策是指示产业发展方向、规划产业发展目标、调节各个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结构产业化的措施和手段的总和,是整个经济政策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有: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促进和限制政策等。产业政策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具有特定的导向功能,在现代经济增长过程中起着市场机制难以替代的制衡和稳定作用。政府在实施产业政策时,其取向是产业发展目标的体现。而各产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生成的。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所表现出来的初级市场特征决定了房地产产业政策目标在于完善房地产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功能。这需要政府采取恰当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包括产业竞争和反垄断政策、产业联合和集团政策等。在生产要素投入量既定的条件下,合理有效地组织这些生产要素,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途径。同样,房地产的发展,不仅要制定合理的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也需要有合理的组织政策。
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评析。
答: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主要包括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流派。各派之间差异很大:
1、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作为新制度主义三大主要流派之一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首先产生于美国国会研究,其原因是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政治现象时存在局限。理性选择理论假设个人是完全理性的,在这种假设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导致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即阿罗不可能定律,但在现实之中却存在一个稳定的多数,为了解释这种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人们转向了对制度的研究,从而形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一流派,诺斯被视为理性选择选择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个人层面探讨制度问题,以个人理性的假设为基础通过演绎方法来研究制度的产生、变迁和影响的规律。它仍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财富最大化,但这种追求是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产生的前提是合作,但合作往往是难以进行的,“囚徒困境”就被用来描述合作的困难性,交易成本的出现是难以合作的结果,合作产生于危机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和多轮博弈中,但危机情况和多轮博弈中产生的合作会遇到“搭便车”和欺骗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监督,加强监督就会产生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制度就成为必需,制度的作用如温加斯特(温格斯坦)所说为行为者提供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使行为者遵守制度,从而实现行为者的自我实施,进而实现制度的自我实施。
2、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代表人物主要有詹姆斯、约翰奥尔森。在他们的著作《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对以行为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学提出了批评。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理论基础:建立在社会人的假设基础之上——区别于单纯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强调义务和责任,但也没有忽视人的自利特征。个人的政治行动受到制度、习俗、惯例的规定和制约,不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的偏好不是既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能够影响和塑造个人的性格、偏好以及行为方式等。
3、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是西方政治科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它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是对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和宏大理论的反动。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批判地吸收了结构——功能主义一些观点,吸收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历史制度主义冠之以“历史”,因为这一学派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之所以又是“制度主义”,因为他们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等,它们包括宪法规则、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彼得豪尔和罗斯玛丽泰勒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中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相对明显的四个特征: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第三,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第四,历史制度主义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